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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法外有义

更新时间:2017-12-11 12:25:51点击次数:7963次字号:T|T


         近日,岳池法院民二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被告吴某、杜某、成某、唐某四人本是好友,一起合伙开了一家装饰设计工作室,2017年年初,因经营不善,该事务所无法维持下去,2017年5月,该事务所已经人去楼空。本案原告汪某系该事务所的材料供货商,在该事务所关闭前,曾欠汪某一笔材料款49000元未支付,汪某几次找到吴某要求解决此事,但吴某表示自己没钱,支付不了材料款,万般无奈之下,汪某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时,被告唐某声称自己不是该事务所的合伙人,只是事务所的员工之一,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拒绝偿还此款。被告成某辩称自己愿意还款,但是要求唐某一起承担责任,因为唐某也是合伙人之一。

          本着“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针,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四位被告平均承担此笔债务。原本各自推卸责任的四被告也握手言和,表示为了这点事伤了大家的和气很不应该。

        通过本案发现,无论是判决、调解抑或是裁定,最终都不外乎去努力做到既合法又让当事人满意,法是关乎人情事理的,用老百姓最接受的方式去解决纠纷,才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岳池法院 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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