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池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犯罪再次敲响警钟。
2016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滕某与杨某路过岳池县东湖小学门口时,被一群男子持械追打,杨某被对方抓住进行了殴打。杨某被打后怀恨在心,即与吕某、滕某共谋找对方报复。当日11时许,三人到岳池县某网吧找到了当日凌晨持械打人者的其中一人郑某,强制将其带出网吧用钢棍、甩棍等工具对郑某进行殴打,造成郑某受伤。随后三人骑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吕某被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8月9日,被告人滕某到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滕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滕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案发时杨某未满16周岁,按法律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中,打人者总体年龄比较小,且其中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心理发育慢于生理发育,思想上还远远不够成熟,所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引导十分重要,要从源头上制止青少年犯罪。(岳池法院 钟文爽 邓寒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