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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1人醉酒死亡 组织者与同桌人被判担责

更新时间:2018-01-31 12:17:06点击次数:7789次字号:T|T


        2017年1月13日,武胜人陈某家的新房落成,按农村风俗举行“立房子”仪式。除亲朋好友外,陈某还宴请了建房工人曹某、赵某等。当天中午,曹某与工友赵某等8人同桌吃饭。席间,好酒的曹某不时向别人敬酒。酒足饭饱后,醉酒的曹某已站立不稳,走路东倒西
歪,还与人发生口角。他打算骑摩托车回家,被舒某等人阻止。随后,舒某、赵某将曹某送回家。不久,曹某死亡。经鉴定,曹某身体内乙醇含量为537.2mg/100ml,系乙醇中毒死亡。

       2017年4月5日,曹某家人起诉至武胜县法院,要求酒席的组织者陈某以及与曹某同桌的8名用餐者共同赔偿20余万元。武胜县法院判决,曹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陈某等6人各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卢某、赵某二人分别承担4%的民事赔偿责任,舒某承担2%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武胜县法院法官滕俊贤说,近年来,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饮酒导致受害人死亡后,请求同桌聚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酒席组织者与同桌用餐人对曹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陈某作为酒席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其负有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阻止有可能影响客人安全的行为发生,本案中,曹某醉酒后,他未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存在一定过错。目前,没有
证据证实同桌的其他8名被告有效地尽到了劝阻曹某饮酒及曹某醉酒后的照顾、救护义务。
故综合9名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过错程度,该院酌情认定陈某等6人各承担5%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卢某二人各承担4%的民事赔偿责任,舒某承担2%的民事赔偿责任。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且平时好酒,具
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认定其自行承担60%的责任。
        滕俊贤提醒说,吃饭饮酒是人之常情,但在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给自己乃至他人带来安全隐患,防止过量饮酒引起醉酒致人死亡悲剧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处于或可能处于醉酒的危险
状态中,即使同桌人之间没有相互劝酒致人醉酒的行为,同桌人也应负担先前饮酒行为引起的特殊安全注意义务,即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救护等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滕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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