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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再犯罪 聚众斗殴数罪并罚

更新时间:2018-02-07 12:15:34点击次数:7873次字号:T|T

         近日,岳池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一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聚众斗殴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其中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不久之前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在判决生效期间,被告人陈某帮其朋友唐某打架,再次参与聚众斗殴,依法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事情经过如下:
         唐某在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未成年人)租住的房屋内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唐某便殴打了杨某某。事后,被告人杨某某邀约其表哥袁某、朋友张某某帮其报仇,袁某又邀约其朋友王某一同参与,并打电话约唐某在岳池县东门外打架。随后,唐某邀约被告人陈某(未成年人)、被告人文某(未成年人)、被告人刘某某(未成年人)一起到岳池县东门外。在岳池县某网吧附近,唐某与袁某抓打在一起,被告人陈某、文某、刘某某也帮着唐某一起殴打袁某,打斗过程中,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小刀将袁某刺伤,其中杨某某和张某某、王某
等人均未动手。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袁某2017年4月22日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文某、刘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杨某某邀约他人聚众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陈某、文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陈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在被判处刑罚之后,仍屡教不改继续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庭上,陈某表示十分后悔,认罪认罚。其余被告也均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劝说胡某投案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文某赔偿了被害人袁某的损失,取得其的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

述判决。(瞿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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