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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高铁买票遭拒 被执行人主动现身还钱

更新时间:2018-05-09 14:11:30点击次数:9820次字号:T|T

          “黄法官,我现在马上转账,您看能不能把我俩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撤下来?”5月8日,一直为逃避还钱而玩失踪的张某夫妇居然主动来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法官要求履行义务,原来是他们在购买高铁车票时,遭到了铁路部门拒绝。
          2016年李先生以1万元作为订金,与被执行人张某夫妇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张某夫妇二人竟然擅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他人名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017年6月,李先生将其二人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夫妇二人返还李先生房屋订金1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夫妇不仅没有履行还跑到外地躲了起来。
         今年1月,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张某夫妇,案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黄法官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没有足额财产履行义务,按照程序,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轿车进行查封,将张某夫妇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正当黄法官准备采取下一步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却主动来到了法院。

“黄法官,就因为上了‘黑名单’,我们这次回来都坐不成高铁,坐了十几个小时的绿皮火车回来的。”因为在购买高铁票时被铁路部门拒绝,张某夫妇这才意识到这是自己逃避履行义务的后果。于是才主动找到法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万元履行完毕,案件执结。


法官说法:
           成为“老赖”后哪些高消费将被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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