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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调解止纷争 原告庭前撤诉案终了

更新时间:2020-04-12 14:23:40点击次数:69932次字号:T|T

      本网讯 近日,武胜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陈某庭前将所欠物业费用付清,原告某物业公司庭前主动撤诉。
      据悉,武胜县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本是原告某物业公司在做,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495元,被告陈某一直未向原告缴纳。原告在之后撤离该小区,与业主们也再无联系。2020年3月17日,原告向武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49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陈某,陈某表示该房屋确实是自己所有,所欠物业费属实。考虑到双方的法律关系清晰,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决定进行庭前调解。被告表示自己不是故意不缴纳物业费而是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并未前来收取过也从未电话通知过本人。原告称公司工作人员有上门收取并且在门上张贴有催缴通知书,只是每次被告家中无人,无奈之下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双方误会解除,被告陈某当庭将物业费向原告一次性缴清,原告主动撤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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