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跌伤起冲突 法院 巧用调解化纠纷
更新时间:2022-01-03 10:57:25点击次数:437698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 近日,岳池法院民二庭依法调解了一起因看房跌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唐某获得9万余元的赔偿款。 2020年12月,唐某与朋友一起去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看房,但该项目内的建筑物未施工完毕、地形复杂,电梯井口无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唐某在看房途中跌入负一楼电梯井受伤,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唐某将该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方、...
民生经济网讯 近日,岳池法院民二庭依法调解了一起因看房跌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唐某获得9万余元的赔偿款。
2020年12月,唐某与朋友一起去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看房,但该项目内的建筑物未施工完毕、地形复杂,电梯井口无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唐某在看房途中跌入负一楼电梯井受伤,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唐某将该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方、销售方、销售人员及电梯的安装方均告上了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唐某跌入负一楼电梯井的原因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各持己见,就责任承担及赔偿事宜也争执不休。为尽快解决此事,减轻各方诉累,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首先向原告方唐某解释,销售人员在此次事故中履行的工作任务,即使存在过错也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法官告诫该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方、销售方和电梯的安装方,建筑物未施工完毕前存在安全隐患,不应带人进去,正在施工的项目,也应设置警示标志,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相应判断力,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经过法官的调解和劝诫,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该房地产项目的发包方一次性赔偿唐某9万余元,至此该案圆满解决。(李定娟)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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