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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抚养费用闹纠纷 法院判决保权益

更新时间:2022-01-04 11:14:46点击次数:438424次字号:T|T
      民生经济网讯 近日,岳池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并依法对案件做出判决,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段某某与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2017年,因家庭纠纷,段某某持刀致杨某重伤。段某某因故意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期,杨某将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段某某离婚。       岳池法院依法作...

      民生经济网讯 近日,岳池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并依法对案件做出判决,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段某某与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2017年,因家庭纠纷,段某某持刀致杨某重伤。段某某因故意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期,杨某将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段某某离婚。
      岳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杨某与段某某离婚,婚生女段小某(后改名杨某甲)、杨某乙由杨某抚养。由于段某某正在服刑,作出上诉判决时并未处理抚养费问题。现段某某已刑满释放,依法应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杨某以子女名义将段某某诉至岳池法院,要求段某某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庭审中,段某某要求将段小某的抚养权归于自己,辩称杨某违背公序良俗,将段小某的名字改为杨某甲,自己没有理由抚养姓杨的小孩,并称抚养费费用本身过高,要求依据本村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100元/月,且视自身能力进行支付。
      因杨某甲即将年满十岁,承办法官当庭征求了原告杨某甲的意见,询问其是否愿意由段某某直接抚养,杨某甲当庭表示了拒绝。另经承办法官查明,段某某刑满释放后,因临近春节,还未外出务工,原告杨某甲、杨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杨某目前在岳池县一家药店上班。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结合本地农村居民的消费情况,并充分考虑到原、被告当前生活实际情况,本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法判决由被告段某某从2021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各600元,至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各自年满十八岁成年止,且在每年12月底前支付当年应给付的抚养费。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子女未成年之前自始至终应承担起监管、抚养、抚育的职责。无论是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导致离婚,还是子女改姓更名,都不能割裂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断然摒弃养育子女的法定义务。
      就本案来说,未直接抚养二原告的被告段某某,理应承担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责任,即使原告杨某甲改了姓名,仍为段某某的子女,段某某并不能因其姓名的改变而拒绝给付抚养费;且被告段某某虽未直接抚养二原告,仍可通过平时探视等方式看望,增进父女之间的情感,做一个有担当,尽责任的父亲。(向贵钦 杨理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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