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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花钱给“第三者”买房 法院判决:如数返还!

更新时间:2023-04-23 11:34:57点击次数:479567次字号:T|T


      中国民生经济网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穆童) 丈夫出轨,并且还偷偷为“那个她”买了房!王女士气愤之余将两人诉至法院,买房款能否追得回来?2010年8月,王女士与丈夫张某结婚。2012年,张某认识了龚某,并很快发展为婚外恋。2014年6月,龚某为张某生下了一个女儿。之后,二人的恋情被王女士发现,2019年4月,张某与龚某分手。然而,一段时间之后,王女士意外发现,2015年4月期间,张某以龚某的名义在开封购买了一处房产,分两笔支付了房款128232元。王女士伤心之余难忍愤怒,认为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在多次向龚某索要无果后,王女士将张某、龚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某赠予龚某128232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龚某返还128232元。


       庭审中,龚某表示,自己因张某离婚,并为张某生下女儿,但张某有家庭,无法照顾,便提出买房进行补偿,这笔钱是张某对自己和孩子的补偿,并非赠予。即使张某的补偿行为被确认无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也有一半的处置权,自己也仅应返还补偿款数额的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龚某进行感情交往,并出资购房赠予龚某,该出资行为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生活需要,也未经配偶王女士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王女士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龚某与张某以恋人关系持续交往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被告龚某对案涉款项是被告张某对其补偿的辩称,没有法律根据,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龚某返还不当得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龚某返还王女士不当得利款128232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希望所有已婚人士都能珍惜眼前人,切勿一时糊涂,伤了感情,折了钱财,毁了幸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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