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涉及修订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函》要求,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暂停实施“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基本信息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信息登记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登记”(以下简称登记备案)等4个行政事项。
通知如下: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基本信息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信息登记证”不再作为省外建筑业企业(施工、监理、检测)和勘察设计企业(单位)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特别是招投标、合同签订)的前置要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登记”不再作为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办理的前置要件。
三、在云南省内承揽业务的省外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行业信息报送和监管要求,主动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并对其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业务后应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报送相关信息,纳入建筑行业诚信评价管理,关联企业业绩申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单位)应在“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注册填报相关企业(单位)信息和项目信息,生成电子出图专业章。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企业疑似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填报不准确、弄虚作假等情况标注为“异常”,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取消“异常”标注,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相关企业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信息填报和相关业务办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