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法〔2020〕13号),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湖北住建厅研究决定加大对省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原公布的2019年度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鄂建办〔2019〕84号)基础上,增选推荐80家左右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增选企业享受《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相关支持发展政策,并纳入动态管理。
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9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2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9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建筑业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两年内获得过1次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3.从2018年1月至今,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未发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发生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报表。
7.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2.推荐。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和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汇总拟推荐企业名单后,报省住建厅审查备案并发布公示。
4.公告。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三、相关要求
(一)2019年公布的重点培育企业继续有效,本次不需再申报。
(二)如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均满足申请条件的,统一以母公司名义申请。如母公司被列为重点培育企业的,其下属满足申请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三)满足申请条件的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表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对于市州个别建筑业产值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具有专精特色的企业,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予以推荐。
(五)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推荐本地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并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