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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更新时间:2024-10-06 10:24:58点击次数:479563次字号:T|T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5元、146元、138元、129元的伤残津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680元、2944元、220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同时进行了调整,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4元。


       该项政策事关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任城区人社局积极抓好落实,截止目前为全区符合调资标准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成调资181人,补发待遇10.23万元,确保各项待遇于2024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


       此次增加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是2005年以来连续第20次调整,能够更好地保障和改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柏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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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刘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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