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李丹)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能,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申办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5年3月1日起实行。《通知》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通知》指出,市本级审批管理权限,由成都市人社局负责审批、管理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的,包括三类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在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二是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
而委托区(市)县审批管理权限,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审批、管理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市人社局名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的,包括七类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二是用人单位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成都市及所属区(市)县相关部门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四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注册登记管理机构为四川省省级相关部门,且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五是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没有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区(市)县人社局办理。六是区(市)县人社局受委托工伤认定审批行为产生行政争议,由区(市)县人社局负责承办。七是区(市)县人社局受委托办理工伤认定业务,使用全市统一编号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通知》要求,工伤认定将遵照依法认定和法定程序的原则,区(市)县人社局要严格按照《工作认定办法》优化审批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中止认定程序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同时,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区(市)县人社局受理的死亡、重伤和复杂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分管局领导审签。研究决定应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工伤认定业务档案。也将建立案例分析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