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经济网讯 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网站发布《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2007年8月,原人口计生委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失独家庭”),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具体条件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008年8月,财政部、原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