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社会保障 > 正文

医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保健等其他支出

更新时间:2021-08-20 11:24:57点击次数:39697次字号:T|T
医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保健等其他支出 央广网北京8月18日消息(记者张喆) 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增强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

医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保健等其他支出

央广网北京8月18日消息(记者张喆) 近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增强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通知》表明,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通知》明确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0
中国民生经济网 (编辑:)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法律顾问 | 本网声明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民生经济网为非盈利、公益性资讯类网站,所发布信息旨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请读者自行判断、核实和参考。
若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布的图文及影像内容,敬请告知,以便及时安排撤稿和删除;
若信息发布十日内,本网站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该信息著作权人默认和支持本网站的公益性发布行为。


Copyright @ 2012-2088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民生经济网 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号:蜀ICP备12001530号-3
主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爆料投稿:QQ2381208516 / 邮箱:zgmsjjxww@163.com 电话:13348900167
官方(新浪)微博(民生经济网 http://weibo.com/3949705932) 微信订阅号:zgmsjjw 民生经济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