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代表以建议的方式提出,未列入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划,群众关联度相对较高,每项建议所需资金,原则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能解决的事项。
代表所提建议是否列入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项目名单由县政府指定承办代表建议的单位商县人大相关委(室)向县人大选任联委提出,由县人大选联委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名单确定后,由县人大办公室行文,通知财政部门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项目名单及数额划拨项目资金,由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负责监督,防止资金被挪用。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县政府指定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商相关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提出项目实施(建议办理)情况报告,按程序送县人大相关工委(室),并答复代表。(胡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