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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23-06-13 17:35:45点击次数:40452次字号:T|T


央广网北京6月13日消息 据工信部消息,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介绍,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有关规章制度,是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明确了案件办理期限,确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

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于2001年,对通信领域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修订和实施后,需要对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立案、证据、法制审核等方面的制度进行调整,也需要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

同时,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仅适用于通信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除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之外的其他工业领域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规章,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缺乏行政处罚方面的细化规定。修订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适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监管新形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上述负责同志指出,《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适用于通信领域,《规定》根据当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并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考虑到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的特殊性,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

二是增加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性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增加了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人员资格要求、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等制度,并调整和细化了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是完善管辖制度。《规定》针对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情况,规定了住所地、网络接入地等违法行为发生地,便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确定管辖。对于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了“最先立案”管辖原则,细化了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同时,调整了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

四是调整、细化普通程序。在立案方面,完善了立案条件、时限等规定。在调查方面,优化了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了执法基本要求,增加了中止调查等规定。在听证方面,调整了听证适用情形、听证人员等规定。在决定方面,增加了重大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的规定,调整了案件办案期限。在送达方面,明确了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有关要求。

五是完善执行、结案程序。调整和细化了延期和分期缴纳罚款程序,修改完善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补充完善了可以结案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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