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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医疗美容行业中的五种常见违法“套路”

更新时间:2022-12-31 21:41:38点击次数:39410次字号:T|T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牢牢把握广告工作导向,扎实开展了“铁拳行动”“红盾净网行动”“违法违规营销宣传”“医疗乱象治理”等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整治,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秩序。在办理的违法广告案件中,梳理了医疗美容行业中的五种常见违法“套路”,特作出以下警示:

一、宣扬容貌焦虑、歧视女性及迷信内容

一些医疗美容机构在广告及营销宣传中刻意营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以及宣传物化女性或者歧视女性的内容。如某医疗美容机构宣传瘦脸术,对脸部偏大的消费者进行嘲讽“一屏放不下”,某医疗美容机构广告宣传“美鼻能够改变运势”。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第(八)项“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规定。

警示:消费者和就医者应当建立正确的审美观和理性的消费观,摒弃“外貌至上”的观念,不要受违法医美广告和营销宣传的蛊惑,正确认识依靠自己的努力获取成功和认可。

二、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美容广告

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也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发布。如某医疗美容机构未经审查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宣传热拉提项目以及隆鼻项目。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规定。

警示:消费者看到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注意观察是否标注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没有标注文号的医疗美容广告宣传,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查认可,可能存在各种违法问题。

三、使用广告代言以及患者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商家为了突显手术效果,使用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变化作证明的情形对消费者进行宣传。也有一些医美机构通过签约“网红”,以“种草笔记”“体验测评”等方式分享医美感受,误导消费者。如某医疗美容广告以“体验用户口碑见证”等内容为诊疗效果作背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

警示:《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医疗美容广告中使用广告代言人和患者的名义进行推荐证明。医疗美容的对象存在个性化差异,医疗美容手术的过程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所谓“病例”多为机构精心挑选的成功案例,并不代表每个病例都能够达到同样水准,有些不良机构甚至虚构案例欺骗消费者。消费者不要轻信这种“现身说法”。

四、含有表示功效及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以及治愈率、有效率的宣传

为了能使医美广告更有吸引力,商家往往会用“安全可靠”“告别……”“一次解决”等保证承诺以及“成功率100%”等数据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如某机构广告宣传“抽脂手术就变成了非常安全的手术”。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某机构宣传在其自体脂肪隆胸的广告中宣称“术后存活率高达85%以上”“真实度100%”等,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

警示: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服务,有些医疗美容项目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若操作失误或不规范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消费者不要轻信医疗美容机构在广告宣传中作出的“100%安全”“零风险”及类似“肯定有效”“保证变美”的承诺以及治愈率、有效率等数据,对于含有有效率等保证性承诺的医疗美容机构,消费者在选择时要多留一个心眼。

五、非医疗美容机构宣传医疗美容服务项目

一些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甚至个人通过广告及其他宣传方式宣称能够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或者暗示提供的服务具有医疗美容效果。如某美容院宣传“自体表皮色素细胞移植术……治疗非常安全”“分斑分治……激光祛斑效果非常快”等,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

警示: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获得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不要相信任何非医疗美容机构所作的医疗美容广告和营销宣传,也不要到医疗美容机构以外的任何场所如美容院、宾馆酒店、商务楼、居民小区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来源:哈尔滨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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